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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打工,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小时工资按地区分3档,从4元至5.5元不等 ■记者彭军实习生马丽 通讯员王浩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局获悉,根据新近颁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月,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为:十堰市市区500元/月,5.5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420元/月,4.5元/小时;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380元/月,4元/小时。其中,最低工资标准,各县市区普涨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上涨了1元。 市劳动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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