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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方元特约记者麻玉国通讯员曹艳龙)征婚相识,男方向女方提出性要求遭拒,致使女方受伤。昨日获悉,房县男子程某不服一审判处其强奸罪的上诉请求被市中院驳回。 程某现年29岁,前不久通过短信平台认识了22岁的何小姐,何小姐征婚,程某应征与其交友。5月22日中午,程某来到何小姐租住处,见何独处一室,便欲强行与何发生性关系。何意识到反抗无效,便借口让程某到外屋洗身子。期间,何某插上房门,打电话向朋友顾某求助。程某听到电话声,感觉自己被骗,抄起厨房的菜刀,踹开房门,将刀架在何某脖子上进行威胁。顾某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在夺刀过程中,何某颈部受轻微伤。程某被随后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故以强奸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2年。 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看到何某征婚广告后应征与其交友的,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且何某受伤并未指明是刀伤。 二审法院法官认为,程某上诉提到的认识何某的过程,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和量刑。由于何某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她的伤情鉴定,也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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